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高院表示,應曉薇涉犯《貪汙治罪條例》第4條第1項第5款的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,犯罪嫌疑重大,所犯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,且有事實足認有逃亡、湮滅證據及勾串證人之虞,若只是具保、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,實不足以確保追訴程序之順利進行,而有羈押、禁止接見及通信之必要,故裁定羈押禁見,並無違誤或不當。抗告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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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涉收4700萬不認罪!應曉薇今天提抗告 高院駁回:犯罪嫌疑重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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