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呂國臣表示,目前氣象法定義的災害性天氣包含低溫、強風、大雨及豪雨等,隨著全球暖化,高溫不斷創新高,36度以上極端高溫已不難見,氣象署前幾年已針對36度以上高溫訂定即時訊息,達38度為橙色燈號、38度連續3天為紅色燈號,未來也將列入《氣象法》災害性天氣定義,可依法發布高溫特報。
目前在《氣象法》對災害性天氣定義中,包括可能造成生命或財產損失的颱風、大雨、豪雨、雷電、冰雹、濃霧、龍捲風、強風、低溫、焚風、乾旱等天氣現象,沒有包含「高溫」。
呂國臣指出,雖然從即時訊息改為特報變化不大,但若以特報形式呈現,政府單位會依據預警程度不同有應變作為,像是過去發布低溫特報時,地方政府會啟動低溫關懷機制,農業部也會提醒農作物留意寒害。
至於過去備受討論的「高溫假」,他表示,若未來發布高溫特報,政府就可以針對特定勞工訂定防曬或降溫配套措施,是否要有高溫假,也是由各單位決定。
此外,呂國臣表示,面對氣候變遷,各行各業都需要在極端天氣有調適作為,氣象署不可能面面俱到,期待氣象產業能在此發揮角色。此次《氣象署》修法,針對資料應用也有原則性修改,以「原則開放、有效管理」為基準。另在人員培育方面,也將委由第三方認證及訓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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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天氣好熱!「高溫假」有望實行?氣象署擬修法、最快年底送政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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