我是廣告 請繼續往下閱讀 依照現行「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」規定,事前未向海關申報,私運貨物,可處以貨價3倍以下罰鍰,並沒入貨物,但其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低於5000元,可免處罰鍰,僅沒入貨物,不過貨物為槍砲、彈藥或毒品或一年內有相同違章事實三次以上者,不適用。
另有向海關申報進出口貨物,非屬真品,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或著作權等,處以貨價3倍以下罰鍰,並沒入貨物。但卻造成有向海關申報者不得免罰,私運者卻可利用小額免處罰。
因此財政部關務署修正規範,私運仿冒山寨品,侵害專利權、商標權或著作權者,也不可適用小額免罰,都要處貨價3倍以下罰鍰,並沒入其貨物,預計6月上路。
關鍵字
- 山寨品
- 仿冒品
- 海關
- 財政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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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:私運山寨貨「小額免罰」將取消 不限金額都將開罰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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